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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2、王某系夫妻,蔡某1系二人之子。2013年,经蔡某2申请,王某、蔡某1为同居人口,在北京市x号院内建设北正房四间,该房屋此后未再翻建。建房时,蔡某1已成年,有出力情况。2019年3月5日,蔡某2、王某、蔡某1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中,西数两间归蔡某1所有,东数两间归蔡某2、王某所有
三人拿着分家单到法院进行分家析产诉讼,法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可以通过约定进行处分。2019年3月5日,蔡某2、王某、蔡某1签订的分家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蔡某1主张涉案四间北正房中西数第一、二间房屋之所有权。
肖女本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且三人按份共有诉争房屋一套,肖女享有该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额,其父母各享有该房屋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三人另享有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号地下室使用权房屋一间。肖女与父母无法继续生活,起诉分割财该房产。但父母不同意分割。
肖女找到京云律师,京云律师分析被告不同意分割是认为按份共有房屋需2/3共有人同意才可,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京云律师根据法律让肖女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并给予肖女父母房屋折价款。
元某与张某均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元某与前妻有元1-3个孩子,张某有一女张某1.1980年元某单位给元某分配公房意见承租人是他本人。1994年房改于5月10日缴纳购房款,第二天元某即去世了。1996年产权证办下来名字为张某,2009年张某取得完全产权,张某去世前把该房屋留给自己女儿张某1.元某1-3认为该房屋是共同财产,应与分割
元某子女找到京云律师,律师认为,该房屋中有元某份额,张某遗嘱并不能处分元某份额部分,因此元某子女应该有权利分得财产,最后在律师努力下元某的三个孩子各分得了10%份额。
范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范某1-5五个子女。范某生前在郑某弟弟宅基地上盖了十间房屋,但并没有取得审批手续。2016年10间自建房被拆除,共得补偿款50万元。范某1、5主张这十间房是遗产,应平均分割,范某2、3、4认为其中有3间是范某2盖的。郑某弟弟表明只知道这房是范某盖的,是不是范某2盖的并不知道。
法院认为,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证据,最终认定范家五子女各分得五分之一的份额。
刘先生与刘女士于200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刘先生名义购买房屋一套。2011年8月2日,刘女士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院判决离婚后,刘先生在刘女士不知情情况下出售房屋所得600万,仅给刘女士50万。
刘女士找到京云所律师,律师对刘女士进行一系列有利证据调取。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所得350万房款+140万经济赔偿。
常某婚前购买门面房,价值6万。一年后与易某结婚。结婚两年后易某起诉离婚,该门面房现在价值16万元,易某找到京云律师为其代理,律师认为该门面房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上,京云律师运用扎实的法律功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进行阐述,认为张某以其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和理财产品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投资所得的收益,即房屋和理财产品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易某的主张。
杨先生因与妻子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最终以“净身出户”的形式与妻子达成协议离婚,仅仅一个月就办理了离婚登记。已经实现了离婚事宜,杨先生认为但是净身出户非他所愿。当时主要是想要尽早结束这段婚姻。在妻子要求离婚可以,你得净身出户的态度下,一时冲动就给答应了。现在想咨询律师看能否要回一些财产。
京云律师团队在翻阅杨先生材料的时候,发现两处房产证上,A处是夫妻双方名字,B处是杨父和杨先生夫妻三方名字。且杨父为产权人,其夫妻为共有人。转机出现了!杨先生表示父亲并不知道其离婚的事实。那么其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权处分了其他共有人财产。在了解了杨先生的具体诉求后,京云律师团队以杨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最终在京云律师团队的精心准备及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不懈努力之下。被告杨先生前妻接受法院调解,B处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杨父房屋补偿款225万房款。
李先生与张女士2010年结婚,2016年9月13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其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由张女士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订立后,二人到房管局把房产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但二人后续种种原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4月李先生欲诉讼离婚,要求分割诉争房产。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在了解李先生的案情后,从法律的角度向李先生阐述了房产归属问题。律师认为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双方分割了该房屋。
陈某父母生育六个子女,父母生前均为留有遗嘱。父母去世之前有一公房(以下称诉争房屋)给当事人陈某居住适用,后房改房时陈某出大部分资金、父母出小部分资金购买了该诉争房屋。现父母去世之后,另外四个兄弟姐妹起诉陈某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诉争房屋。陈某主张自己应多继承产权份额,剩余产权份额由另外五人平均分割。
京云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制定诉讼策略。决定从从当事人陈某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照顾赡养了父母,且对诉争房屋有出资贡献入手,提交了诉争房屋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装修房屋的票据等一系列证据,据理力争。最终陈某的主张都被法院认可,判决陈某享有该房产百分之二十五的产权份额,另外五个子女分别享有该房产百分之十五的产权份额。
吕某和养父吕某某是养父女关系。成年之后,养父再婚,继母杨某有个儿子张某。养父婚前有一套公租房,在与杨某婚后通过房改房购买了该房屋。后养父吕某某去世,继母杨某身体多病,吕某一直悉心照顾继母生活起居,培养了深厚的母女感情。相反,继母的亲儿子张某一直对母亲毫无尽孝心之意。遂继母与吕某进行了公证,把自己应该继承吕某某的份额留给当事人吕某。后继母去世,张某起诉吕某,主张吕某没有权利继承继母的遗产,要求得到诉争房屋50%的份额。
京云律师在与当事人的反复交流沟通之后,形成了一系列缜密的证据链。在法庭上充分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法院判决,认定吕某与继母杨某之间形成扶养关系,认定诉争房屋为养父吕某某和继母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吕某和继母杨某经过公证的协议有效。最终判决吕某得到诉争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张某得到四分之一的份额。
宋某父母有四个子女,宋某为次子。父亲去世较早,后母亲购买了房子一处(,通过公证处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诉争房屋确定归次子宋某和其妻子元某共同所有。其他几位兄弟姐妹皆对此无异议。后2016年母亲去世,宋某悲痛至极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宋某欲办理过户时却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阻拦,表示遗嘱中对于儿媳妇元某的部分已经被其放弃,元某已经无权利过户房屋。
宋某元某找到了京云律师,律师分析认为宋某对儿媳属于遗赠,需要元某明确表示接受才能生效。儿媳元某没有在知道受遗赠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京云律师充分发挥以往此类案件经验,代元某与其他兄弟姐妹进行谈判,最终宋某和其他兄弟姐妹顺利的协商解决了此事。
孙X和王X是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孙1、孙2、孙3、孙4、孙5五个子女,其中长子孙1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其监护人为孙2及孙2之子孙6。孙X、王X分别于2010年、2011年先后去世。2008年10月1日,孙X和王X共同立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房产作如下处理 。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房产遗留给孙6。我遗留给孙6的财产属于孙6个人所有。长子孙1对此房产享有居住权。孙6给予孙3、孙4、孙5三人补偿金每人12万元整。”
孙1监护人找到本所,询问该如何维护孙1的权利。京云律师认为,从《遗嘱》看,该遗嘱为合法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遗嘱未给孙1保留必要的份额,经过京云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孙6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1房屋补偿款80万元,分部给付孙3、孙4、孙5房屋补偿款12万元,;孙1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北京顺义王某有自家祖传的宅基地并经过村委会审批,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和《翻建审批表》。2018年年终某天,王先生突然接到了顺义区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中要求王某与4日内自行拆除1500平建筑。 王某找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马上分析了王某家的情况,认为王先生房子不属于违建、并且判断王先生房子不会被强拆。
法庭上,京云律师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顺义区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经过法院调查,认为顺义镇政府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北京大兴二机场建设拆迁,王女士家宅基地位于拆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400余平,拆迁方仅给与100多万补偿。王女士觉得补偿款过低,找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
京云律师代理后就迅速开展工作,调查、行政诉讼、谈判,一个个程序让拆迁方措手不及。仅仅一个半月的时间补偿款从100多万提高到500万货币补偿+几套安置房,当事人非常高兴,给我所送来了锦旗。
张家是北京顺义某村村民,1996、1997、2000、2004先后四次与村里签订《猪场承包协议》,到拆迁时为止,承包合同还有16年才到期。猪场占地面积7000平,建筑面积2000平,有猪2000头。顺义区在该地建学校,村委会打算和张家解除承包合同,一分钱不予补偿。张家不服找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
张家找到京云律所时解除合同一审已经败诉,律师从拆迁项目入手,发现此时,这个项目才刚刚申请立项,远没有到开始拆迁时。律师抓住这点启动了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并与顺义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顺义政府答应给与张家补偿1500万元!
文先生老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文先生的父亲从祖上继承了老宅中的两间房屋。父亲的堂兄弟文老大则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房屋。2006年,文先生父亲去世后,文先生和母亲起诉文老大确认了这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归他贰人所有。 2016年通州潞城镇棚户区改造,文老大在没有通知文先生的情况下和北京新奥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中并没有文先生母子的任何份额。
文先生知道后很愤怒,找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我方律师认为,文先生及其母亲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确认了拆迁院落两间房屋的所有权,新奥集团和文老大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自行签署了拆迁协议,严重侵犯文先生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新奥集团和文先生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充分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后最终全部支持了我方意见,判决文老大与新奥集团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镇或非本村村民出售。近年来由于房价猛涨,许多已经农民把本已出售的房屋根据该通知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北京市法院基本都会判决该协议无效。但是由于卖方恶意违约。
如果该房屋面临拆迁,法院通常会判决卖方赔偿买方该房屋的区位补偿价的70%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如果该房屋没有面临拆,则卖方需退还房屋价款且赔偿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根据房屋估价计算)。
冯先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商业街拥有一处商铺,后商铺所在区域启动征收,因其长期在外地,不知晓征收,偶然之中发现其商铺的租客不知去向,房屋也被毁损,才知道其商铺已被强拆。于是便找到律师处理,在通过调查程序确定房屋拆除责任主体之后,随即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该损毁行为导致申请人房屋产生明显裂缝,房屋结构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应视为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最后冯先生在与政府的协调过程中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黄先生多年前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经营起一家农家乐。后来由于当地政府规划调整,黄先生的农家乐不得不进行拆迁。并于2013年7月向黄先生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申云律师介入后,使得《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执行不得不中止,拆迁方感受到时间的压力越来越紧迫。在申云律师的指导下,最终经过黄先生和拆迁方的接触协商最终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使黄先生取得了一个合理的拆迁补偿,在原先的基础上翻了几倍。
王先生承租某超市3楼经营网咖,现在遭遇拆迁,不只没有补偿,还被物业起诉要求立刻腾退商铺。
咨询申云律师后,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指出拆迁租赁关系非住宅房屋时解除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必须使得承租人获得房屋装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综合补偿、搬迁费用补偿,方能行使合同解除权、拆迁各项权利。最终物业改变了之前强硬的态度,并开出了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条件,一场危机就此化解!
宋某与妻子于2015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一幢面积近三百平方米的别墅归宋某所有,但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2016年1月,陈女士购买该别墅,价格265万元。宋某反悔想提价,被陈女士告上法庭。 卖方后,该别墅一个多月内涨幅巨大,宋某越想越不甘心,又把上述别墅以520万元的价格卖给任某,任某当即支付定金30万元。但宋某并未告知任某案涉房屋已经转让给了陈女士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判决过户至陈女士名下,宋某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任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任某是在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才买的宋某的别墅,此时任某只得另行购买其他房产,因此给任某造成实际90多万,由宋某承担。
2010年5月22日,张某与郭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欲购买北京中粮万科某房产,张某欲借郭某的名义购买上述房产。对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以郭某的名义与中粮万科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但上述所购商品房的产权实际归张某所有;……;三、在上述购房协议签署完成,购买款由张某支付完成后,此房产的权属完全归张某实际享有,待该房产办理完产权证后,郭某配合张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张某支付了全部价款。
现郭某不同意给张某过户,并认为在签署协议书和房屋权属确认书时,受到张某胁迫。 张某找到了京云律师,京云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协议书、房屋权属确认书、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房款发票、契税发票、专项维修资金收款通知单等证据,证明原告张贝尔儿与被告郭元猛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应将房屋过户给张某。
阜阳某村的刘先生承包了沿河路20余亩承包地。2017年4月,镇人民政府和该村村委向刘先生等人表示要修沿河路征地,但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刘先生等人也没有获得合法补偿。2018年4月,不明身份主体在该地块上施工,侵占了刘先生等人承包的上述土地。
申云律师代理刘先生等人的征地维权事宜。在申云律师的专业运作下,违法占用刘先生等人承包土地进行建设的施工单位被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被处以相应罚款。
徐女士家土地在2014年被征占,一共20亩庄稼地,当地拆迁部门给的补偿款很低,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后来徐女士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所律师通过徐女士提供的材料找到了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给予徐女士中肯的法律建议。最终,徐女士在我所委派的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合理的补偿。之后徐女士还制作了锦旗,亲自到律所表达感谢。
周某未收到任何文件的通知,房屋被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大量物品损害在房屋内。周某多次找到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讨要说法,均被拒绝。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的委托之后,立即约谈周某,询问关于房屋的性质,来源,强拆的经过,了解事实之后,迅速整理案件证据材料,起诉确认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在法院的积极组织下,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给予周某80万的补偿。
2015年1月末,街道办事处村启动“城中村”改造。李先生以及另外九户该村村民认为补偿过低并且拆迁办没有依法公布相关拆迁文件,拒绝签订协议并委托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北京申云律师认为该村土地为国有土地,应按照国有土地征收来补偿;但拆迁方却按集体土地拆迁走,村委会等部门是协助政府进行该活动的部门,它既不具有主体资格,也不属于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主导征收补偿活动。 最终与当地政府协商一致,为李先生及另外九户正确到了合理的补偿。
家住北京市徐汇区刘女士,房屋从2004年就被纳入拆迁范围,2018年该项目重新启动,刘女士认为评估价格过低,但拆迁部门态度强硬,连续申请了两次裁决。申云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开展工作经过调查取证,评估报告中显示的评估时点为2009年,已经远超拆迁期限,安置房并未落实。
在律师团队的推动下,第一次谈判即见成效,短短几个月,经过几轮协商谈判,申云律师团队帮助当事人迅速提高了补偿,当事人最终与拆迁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
2018年10月份,居住在江苏省泰州市花园北路杨先生家的房屋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由于补偿方案远低于相应的市场价格,经过几次谈判不了了之后区政府找来了无权第三人杨先生的哥哥签字后便组织人员强拆了该房屋。不得已杨先生随后找到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分析案情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过后,律师认为本次项目没有相应合法手续,,从程序再到合法性上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后续通过诉讼以及复议与申请监督等手段多重施压,最后区政府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并与杨先生达成了具有诚意的赔偿方案。
胡先生在安徽省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该地区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2015年,征迁办发出通知,要求原告自行搬离,逾期视为放弃权属。2016年于先生的房屋被强行拆除。
上申云律师认为,胡先生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中的合法建筑行政部门不能强拆,而是由法院作出裁决。征收房屋应在补偿后申请法院强拆。最终法院支持了该观点,判决区政府拆除胡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王兴华律师,原资深法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京云房产律师团创始人、律师。法律服务专业化、标准化、组织化践行者。
王兴华律师凭借其法院实践经验,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其撰写的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其观点独到犀利,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
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民商事案件
2012年初曹金玲律师担任北京市电视台《法制进行时》的咨询热律师,专业部门为房产部,解答了大量的北京百姓的咨询及圆满解决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其中包括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拆迁、购房合同纠纷等各类房产纠纷,通过曹金玲律师的努力均达到当事人满意,纠纷圆满解决。
曹金玲律师,从事律师执业15年,为人诚实守信,执业经验丰富、做事踏实认真,对客户高度负责
房地产纠纷、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银行金融业务、企业破产清算、房屋拆迁、土地征收;
景海竞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从事近十年的法律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合同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景海竞律师秉承“将全部的力量、智慧和潜能都聚焦于如何做好每一个案件,吾业神圣,虔敬做事,自有光辉”为每一位客户服务。
房产纠纷、民商事案件
通过十年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很高的造诣,具有高超的辩护技巧,犀利的文笔,很强的正义感和公益心,致力于基本人权的维护。 从事律师行业8年,代理案件400个,出庭600次。业务方向是房地产诉讼业务,但业余爱好是打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和刑事辩护,因为觉得打硬仗挺刺激、过瘾。执业以来,乐祥立律师多次接受京华时报、《法治中国》、最高法院栏目组、中国生产力报等多家记者的采访。
一个案件对于律师来说就是一项普通的工作,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托付的是身家性命,律师的工作必须专业、专注。律师工作是个良心活,不能把当事人的案件做试验品。
征地拆迁、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王国龙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曾长期担任朝阳区武装部及多个社区的法律顾问,从业以来先后办理了大量婚姻、继承、合同、交通、建设工程纠纷等民事案件
在工作中诚信尽责,勤勉认真,为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受到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业主维权、房屋拆迁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
2009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2011年起专注于房地产的研究与诉讼实务,对房地产有较深的理论研究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始终坚持正义的办案理念, 代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诉讼、城市房屋拆迁诉讼、集体土地的征收诉讼、违法(章)建筑的诉讼以及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诉讼等案件数百件。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胜诉率高且善于谈判,代理案件达到委托人理想效果高达90%。
近几年代理业务遍及北京、辽宁、内蒙古、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浙江、江西、贵州、河南、陕西、湖北、四川、新疆等地。
城市房屋拆迁诉讼、集体土地的征收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诉讼等
马晓胜律师,1981年出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资深征地拆迁律师,专业房地产律师。 马律师办理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业务,尤其对征地拆迁、房产纠纷类业务有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