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房产纠纷,婚姻房产文章导读:男方吃软饭不上班,女方赚钱养家,可以婚内约定财产属于女方吗?
李某和她的丈夫感情不好,男方不仅好吃懒做不工作,还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女方因为孩子和个人名声等原因,不愿意离婚。男方更不想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买了一个房子,想在办房本时写上父母的名字。并且想和男方签个协议,说明财产都归女方所有。李某咨询京云律师,想知道这样可以吗?会受到法律保护吗?京云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大部分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少部分特殊财产除外。如果女方在婚内购买商品房,所涉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倘若将来离婚,即使该房产的房本上产权人是女方父母,男方也可以主张该房屋的相应权益。签任何协议,都要遵守国家根本法律。不合法的,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这些。
1、工资、奖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政策性收入、补贴。
- 生产、经营收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指的是对财产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京云律师团了解到,不管是否实际占有,在离婚的时候,都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双方应当取得或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双方应当取得或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在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8、其他依法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婚前财产。
2、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在双方结婚以前,一方的父母为双方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明是赠与双方的情况除外。
4、属于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依法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一方从事职业、工作、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
(5)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本文作者:京云房产律师团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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