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刘女士于200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刘先生名义购买房屋一套(下称2002号房屋),总房款1046297元,首付款376297元,贷款67万元。并于2012年7月30日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11年8月2日,刘女士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刘先生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6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另行解决。
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后,2013年8月,刘先生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002号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徐先生,获得房款287万元。关于2002号房屋贷款67万元,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2013年8月20日,刘先生偿还贷款3050元,2013年9月20日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644130.93元。2016年刘先生仅分期向刘女士支付了50万元房屋所得款。刘女士多次就刘先生擅自出售2002号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问题协商未果,十分懊恼。
刘女士在无奈之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番精挑细选之后,刘女士最终决定选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事务所在分析刘女士的案件后,委派乐祥立律师和王国龙律师代理刘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刘女士因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给刘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刘先生辩称:(1)2002号房屋首付系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后期还贷系其个人工资收入;(2)应当按照287万元房款及其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进行分割。(3)双方离婚系因刘女士服刑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
开庭前,两位律师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利证据调取。庭审中,申请法院对该房屋市值进行评估,请求法院根据房屋市值601.91万元进行分割,并针对对方所提供证据仔细甄别,对被告答辩意见一一辩驳,据理力争,最终取得胜诉。
一审法院判决:(1)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2)支持按照房屋市值评估结果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3)刘女士在所得收房款一半的基础上多分;(4)判决被告先生赔偿原告刘女士经济损失一百四十万元。
刘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刘先生认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且离婚系刘女士的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明显过多。两名代理律师依然据理力争,最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调解,由刘先生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117万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京云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高度的敬业精神和精湛的办案能力赞不绝口,来律所送上锦旗一面,向二位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应当分两种情况讨论:
- 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向擅自处分房屋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刘先生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且第三人徐先生已经善意取得该房屋,由此给房屋共有人刘女士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出卖房屋的刘先生承担。
2.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房屋,请求返还房屋
如第三人未满足上述善意、支付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三个条件,第三人就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则另一方有权追回房屋。本案中,如第三人徐先生尚未善意取得该房屋,则刘女士可以请求第三人徐先生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