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李先生在南京购买了一幢商品房。一年后,由于
房子质量问题,李先生与开发商沟通。在开发商修好了房子之后,房子在2011年被确定,以证明房子是安全的。生活后,但双方仍有争议,李先生诉法院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由于房屋质量无法使用房屋造成的租金和财产费用损失。关于租金标准的计算,李先生提供了租金发票等证据,证明每月租房租金为21,000元。根据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意见,一审法院每月确定为9000元。在李先生提起上诉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重审。结果,李先生的申请被酌情采纳,租金标准确定为每月19,000元。
中国业主维权网律师的评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取得的证据,都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和核实案件的事实。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对于政府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查询意见和咨询意见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证实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客观真实情况。这个案子。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一般市场情况,决定房屋租赁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房屋面积,公寓类型,地理位置,装修等级,周边环境等因素。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发出的查询意见只是确定房屋租价的参考和证据材料。它不应成为确定所涉房屋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将价格查询部门的查询意见与区域别墅租赁清单进行比较,差距很大。后者的租金单价可以更好地反映当时房屋的实际租金价格,应该采用。
中国业主维权网 因此,由于卖方出售房屋的质量问题,购买者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并计算收入。对于房屋所有人索赔损失的计算,房屋的位置,装修和大小应与房屋的租金相结合作为标准。计算购买者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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