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合评估系统
  • 评估系统升级中...
  • 全面胜诉!房山世界名园逾期交房70余户业主获
  • 河北燕郊小区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主该如
  • 购买商铺起纠纷,究竟是谁违约
  • 退房不退电商费,业主如何维权
  • (商品房虚假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秘密”,你
  • 超过诉讼时效,买房人能否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

    【以案释法】房屋来源于夫妻一方婚前房屋的拆迁分配,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19-06-17 13:59:32

    【摘要】案情简介 蔡先生与宋女士200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二人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请求法院分割系争房屋一间。该房系蔡先生婚前与其父亲原居住的公房动迁安置取得。2010年双方

    案情简介
    蔡先生与宋女士200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二人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请求法院分割系争房屋一间。该房系蔡先生婚前与其父亲原居住的公房动迁安置取得。2010年双方出资3万余元购买了公房的产权,现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
    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但该房屋系原告婚前与其父亲动迁安置取得,婚后双方仅出资3万余元购买的产权,因此在具体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来源确定双方的各自的份额。现原告要求分得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房屋的归属根据双方的意见确定。

    律师说法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能简单的认为在婚后取得的就是共同财产,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来源、是否对财产的取得产生贡献等,综合予以认定。具体到婚后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一般情况下,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所有人的一种补偿,是原房屋所有权的自然延伸。

    1.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遇到征收拆迁,那么安置房也与原房屋一样,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房屋部分补偿均享有份额。

    2.婚前一方的个人房屋,在婚后遇到征收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就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对拆迁安置房做了相应的贡献,比如另一方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那么夫妻一方贡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的个人房屋,在婚后遇到征收拆迁,如果根据征收拆迁政策,拆迁补偿中有部分款项是对家庭人口的安置和补偿,那么该部分对应的房屋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享有一定的份额。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033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