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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可有效的分家单 作为分家析产依据

    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19-06-28 16:00:46

    【摘要】 蔡某2、王某系夫妻,蔡某1系二人之子。2013年,经蔡某2申请,王某、蔡某1为同居人口,在北京市x号院内建设北正房四间,该房屋此后未再翻建。建房时,蔡某1已成年,有出力情况。2019年

        蔡某2、王某系夫妻,蔡某1系二人之子。2013年,经蔡某2申请,王某、蔡某1为同居人口,在北京市x号院内建设北正房四间,该房屋此后未再翻建。建房时,蔡某1已成年,有出力情况。2019年3月5日,蔡某2、王某、蔡某1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中,西数两间归蔡某1所有,东数两间归蔡某2、王某所有。
         三人拿着分家单到法院进行分家析产诉讼,法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可以通过约定进行处分。2019年3月5日,蔡某2、王某、蔡某1签订的分家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蔡某1主张涉案四间北正房中西数第一、二间房屋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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