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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6-19 17:45:20
【摘要】 近年来,由于我国房产市场需求量暴增,房价持续飙升,部分开发商在暴利的驱使下,不惜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及道德的底线,将已出售的商品房以更高的价格另行出卖,从而损害了购房者的
近年来,由于我国房产市场需求量暴增,房价持续飙升,部分开发商在暴利的驱使下,不惜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及道德的底线,将已出售的商品房以更高的价格另行出卖,从而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几年前市民王先生在某小区看中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用自己辛苦半辈子的积蓄支付了首付款35万元。终于等到了约定的交房日几周前,王先生欣喜的前往小区查看楼盘竣工程度时,却发现自己订购的房子正在装修,困惑的王先生赶紧找开发商了解情况,细问之下才知道开发商已经将该套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陈女士,并已经给陈女士办理了产权登记。自己翘首以盼的新房子怎么突然成了别人的,王先生对此非常愤怒,便多此找开发商进行理论,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但开发商只想以支付同意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违约金打发王先生。。王先生一怒之下见协商无果,王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开发商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称之为“房号登记号码误差导致”,并愿意同王先生以赔偿5万元违约金为条件和解。但这显然不能弥补王先生的损失。
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 ,本案历经一、二审,原告方一一列出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开发商所谓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与王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其提出的“房号登记号码误差”的理由不能认定为将房屋再次销售的正当事由,故判令双方合同解除,开发商返还王先生购房款30万及相关利息,并给付王先生已经支付购房款10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赔偿金。
这个一个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关键点有以下3个方面:
1,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效力
王先生与开发商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不因为房子又卖给了别人而归于无效。
2,陈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案例中据律师的调查,张女士在买房时,对于房屋先前已经卖给别人的事实并不知情,并且张女士已经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所以张女士属于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在物权法领域,善意第三人对物权的取得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故该套房屋已经归于张女士所有。王先生只能依据前述有效的购房合同起诉开发商要求违约赔偿。
3,王先生获得多少赔偿
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赔偿标准,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回顾本案,因为开发商将已经卖给王先生的房屋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陈女士,王先生在不能实现买卖房屋目的的情况下,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城区交通便利地带,从签订合同以来该处房屋大幅增值,考虑到目前辖区房屋交易的市场价格和王先生的损失,加之开发商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已付购房款100%的惩罚性赔偿金。
开发商一房二卖,一般是为趋利而故意为之,主观恶性极大。购房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在当前很常见。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和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这种前提下加大开发商的赔偿力度必然是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