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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6-19 09:13:18
【摘要】合法厂房一夜之间变废墟 位于湖州某街道的一个厂房,是李某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也是李某全家人生活的收入来源。企业厂房占地是经湖州人民政府批准为&l
合法厂房一夜之间变废墟
位于湖州某街道的一个厂房,是李某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也是李某全家人生活的收入来源。企业厂房占地是经湖州人民政府批准为“拨用企业用地”3500平和工业用地1000平。此外,李某也依法取得了该项土地上建筑房屋所有权证。
2017年,经营者李某接到了街道办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该地方要进行拆迁,要求李某前往协商拆迁事宜,当时已经是晚上10点左右,尽管很晚,但李某考虑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这么晚还在工作,也还是积极配合。然而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进入街道办办公室后就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控制,一直持续到第二天的下午,事实上李某已被“限制人身自由”。
而李某的家人由于在外旅行,丝毫不知道家中已发生这种事情。第二天,恢复自由身的李某觉得事情不太对,迅速来到自己厂房的时候,发现这里已然是一片废墟,废墟中可见大量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李某苦心经营十多年的财产一夜之间毁于一旦。而街道办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在实施强拆行为之间,既没有和李某协商,也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尤其是故意将李某引开厂房,进行强拆,这种“野蛮行为”在当今的社会,让人难以接受。
事发后,李某多次找到街道办“讨说法”,但是都被相关人员挡回去了,到信访部门,也是做了记录后,便没有了下文。此外,李某也就强拆行政行为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其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街道办为房屋拆除行为实施主体。无奈下,李某决定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他从百度上浏览到专业从事厂房拆迁业务的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的网站,看到了跟他状况类似的成功案例,于是拨打了咨询电话。
律师竭尽全力各角度维权
提醒广大被强拆的企业或个人:一旦发生强拆,第一时间报警,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做好现场的录音、录像,尽可能的保留第一现场的证据。这样为以后维权提供有利证明。
首先,接待律师在接到李某的电话后,大致了解了大概的案情,得知已经发生了强拆,部分证据已经流失,形势上很不利。李某说,他拨打了很多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当地的律师都不敢接,而有的律所甚至都认为官司无望了。接待律师告诉李某,不要着急,拆迁办的这种强拆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只要在律师的指导下按部就班的开展工作,我相信事情会有转机的。他迅速指导李某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多人多次拨打了当地派出所的电话,报案后警察来到了现场做了笔录。在这里,要
接着,申云律师介入后立即迅速针对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开启调查取证工作,指导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申云律师提交一系列的证据。首先,充分显示了原告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当地的政府部门和拆迁办也对涉案房屋的补偿做了规定,其次,对于强拆房屋的合法性问题,申云律师进行了深入详细的分析,我们认为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在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采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故意强拆,给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再者,深夜强拆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最后,面对申云律师强有力的质证,企图推脱责任的街道办承认了在没有跟原告协商好的情况下,就私自强拆了原告的房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街道办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确认被告湖州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经过几次审理,最后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确认强拆违法的依据
在这里,京云律师团的律师罗列出来有关强拆的法律依据,希望能够给广大被拆迁人一定的帮助。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3、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强拆。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10]15号)中也规定,
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